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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民政局

孤儿生活费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4〕124 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我市执行省上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后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提标后每人每月1350元。本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认真落实孤儿生活费配套资金

  发放孤儿生活费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市(州)及扩权县适当补助。市级财政在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按照因素分配法对三区适当补助。对市儿童福利院,在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全额予以保障。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落实保障责任,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三、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县(区)民政局要将符合条件的孤儿数据及时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发放程序,对发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要及时核定新增对象,及时核减超龄或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资金发放对象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录入情况一致,保证孤儿数据的准确性。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孤儿基本生活费严禁扩大发放对象和发放范围,不得列支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县(区)民政局在每月统计上报数据时,应以系统数据为依据统一上报市民政局,确保资金发放人数与系统保障人数一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对县(区)民政局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估,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规范及时。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