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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心灵绿洲”攀枝花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站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2-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民政局:

  为持续推进我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构建和完善以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完善基础服务站点建设及服务,市民政局制定了《“心灵绿洲”攀枝花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站点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22年8月4日                      

  

“心灵绿洲”攀枝花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站点建设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我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构建和完善以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完善县(区)基础服务站点建设及服务,根据《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8〕71号)《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民政〔2020〕13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通知》(川民发〔2022〕39号)《民政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四川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等文件要求,制定“心灵绿洲”攀枝花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站点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2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加强探索创新,逐步总结经验,初步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站点建设和服务模式,构建攀枝花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通过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精神康复服务站点,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系统的精神康复服务内容,畅通精神障碍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机制,降低康复对象疾病复发率、致残率,帮助患者提高生活技能、社交技能、职业技能和学习能力,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二、设施要求  

      (一)基础设施。

  1.服务设施。

  各站点应设置个案工作室(需单独设立,方便存放档案,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康复活动室、阅读室、职业康复区、心理咨询室、户外活动区、日间休息室等,根据开展的康复活动可设置各类专项活动区域,例如舞蹈室、音乐室、户外种养殖区等;配置满足基本服务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包括:办公桌、办公椅、办公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档案柜、电视机、空调、监控设备等。

  2.训练设施。

  配置满足基本服务需要的精神康复训练设备设施,包括:精神运动康复设备、认知训练设备、音乐治疗设备、厨艺训练设备等,有条件的站点应设置专门的职业康复能力训练场地。

  3.消防设施。

  符合《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有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4.无障碍设施。

  在出入口、各功能室入口、卫生间入口设置无障碍通道,有条件的站点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5.安全设施。

  服务场地和设施有防跌、防滑、防止自残、自伤的标志,每个场室都应当要公开标示逃生路线图。

  (二)场地标识。

  1.在站点门口显眼位置安放站点名称牌:“心灵绿洲”XX区(县)XX街道XX社区(村)精神康复服务站”(标牌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发放)。

  2.在站点外墙或室内设置活动宣传栏张贴站点提供的常规服务及新开展活动的相关信息,至少每个季度更换一次宣传栏内容。

  3.在站点门口区域设置咨询接待处,提供服务内容宣传单及服务申请表格等资料。

  4.信息上墙:以下各种信息应当在站点内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1)站点组织架构图。

  (2)站点工作人员照片及职责分工简介。

  (3)站点开放时间。

  (4)各类场地使用规则。

  (5)站点服务电话号码。

  (6)康复患者投诉渠道。

  三、服务要求

  (一)服务对象。

  康复站点的服务对象是在站点区域内居住的(包括长期居住、临时居住)有精神康复需求的精神障碍个体。

  (二)服务人员。

  康复站点的服务人员主要包括社会工作者、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精神科医生、护士、志愿者等,由上述人员组成团队对康复对象提供社区康复服务。有条件的站点,可建立个案管理团队,与康复对象及家属共同制定个体康复计划,针对康复对象进行精准康复。

  (三)服务内容。

  1.基础服务:组织开展为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其需求情况的基础性服务,包含建档、入户探访、电话探访、个案服务等。

  2.社会保障资源链接服务:为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提供保障其生活、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基本生存状况及社会救助、就业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源链接服务,在政务方面提供协助和支持。

  3.个人发展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情绪辅导、知识分享服务、技能培训服务等,促进其在态度、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成长和发展。

  4.家属服务:为服务对象的照顾者提供减压互助服务、照顾技能提升服务、改善家庭关系服务等,促进服务对象的家庭和谐,提高家属对服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

  5.社区共融服务:为服务对象居住的社会开展社交康乐服务、社区宣传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等,促进社区居民与精神障碍个体及其家庭的互动和融合。

  6.特色服务:各站点结合自身类型、社区资源以及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等,创新开展特色服务或具探索性的深度服务。

  (四)服务流程。

  康复服务主要包括转入、建档、评估、转出等四个流程。

  1.康复对象转入时,康复站点要建立台账,一人一档,专人专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数据准确无误、全过程记录。

  2.评估主要包括转入前、过程中、转出前评估,转入前评估要精准掌握康复对象及家属的需求和动机,康复对象的功能和精神状况等,为制订康复服务计划提供依据;过程中评估要结合康复对象情况等因素,确定评估内容和频次,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康复服务计划,确保康复服务精准、有效;转出前要着重对康复对象病症管理效果、社会功能恢复、社会关系提升状况等进行评估,帮助符合条件的康复对象提供辅助就业岗位。

  3.康复对象接受康复服务后,康复状况良好,可以融入社会的,可终止在康复站点的康复服务,将其转入家庭或回归社会。

  4.康复状况不稳定或在接受康复服务期间病情复发的,应立即联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治。

  各站点应当至少签约1家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康复对象评估、转介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县(区)民政局和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签订技术支持合同,确保康复工作有效开展。

  四、资金使用

  市民政局下拨县(区)康复站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康复站点建设;设施设备的购置、租赁;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服务项目的实施、服务内容的购买;康复对象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康复服务的日常管理、后勤保障;其他与康复服务相关的支出。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县(区)民政局应严格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民政局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责任,指导推动社区精神康复站点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评估总结。县(区)民政局要对本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开展情况、资金使用、社会效益等实施检查督导和评估评价。加强经验积累和总结提炼,不断优化完善符合实际、普遍适用、科学有效、操作性较强、社会效益较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

  (三)规范资料管理。对参加康复服务的患者,社区康复站点应建立一人一档,做好社区精神康复服务转接单、基本情况登记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协议、心理社交功能评估表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县(区)民政局要加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相关政策及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指导社区精神康复站点通过拍摄照片、短视频、参观交流等方式展示精神康复内容和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民政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docx

        附件2.四川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