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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5年)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12-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5年)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立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监督
方式

1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51

 

2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51

 

3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17

 

4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

慈善事业促进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322205

 

5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17

 

6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规定,对需提交的要件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告知当事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法定当面口头告知。4.送达责任:行政确认后即发给具有慈善组织标识的法人登记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全套资料。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二十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51

 

8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

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51

 

9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有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51

 

10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51

 

11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51

 

12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服务与事业发展科(老龄工作科)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处罚等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办理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013

 

1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17

 

14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墓占地面积超标准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17

 

15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17

 

16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17

 

17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

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殡葬管理条例》第二下三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17

 

18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九十八条

慈善事业促进科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吊销登记证书的予以公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322205

 

19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九十九条

慈善事业促进科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322205

 

20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事业促进科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吊销登记证书的,及时公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322205

 

21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慈善事业促进科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322205

 

22

行政处罚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慈善事业促进科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322205

 

23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事业促进科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322205

 

24

行政处罚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事业促进科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322205

 

25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第三条

慈善事业促进科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限期责令改正。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322205

 

2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及批准程序,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17

 

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17

 

28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17

 

29

行政处罚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17

 

 

 

 

30

行政检查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

1.检查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对登记的社会团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团体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追责情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51

 

31

行政检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

1.检查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追责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51

 

32

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养老服务与事业发展科(老龄工作科)

1.管理责任: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养老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养老机构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追责情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013

 

33

行政检查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受检对象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追责情形:《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17

 

34

行政检查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

慈善事业促进科

1.检查责任: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不定期监督检查。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322205

 

35

行政检查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检查对象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追责情形:《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17

 

36

其他行政权力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三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决定责任:制作《取缔决定书》。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取缔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7.执行责任: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追责情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51

 

37

其他行政权力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2.《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三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决定责任:制作《取缔决定书》。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取缔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7.执行责任: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追责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3362251

 

 

 

 

 

审核: 刘高华   责任编辑: 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