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2018年本)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12-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接受省民政厅的委托,对全省性社会组织在攀办事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及跨县(区)社会团体的审核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报批工作,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新建和扩建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军供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求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指挥体系工作,承办灾情核查、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市级救灾(含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分配、调拨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承办勘界资料的档案管理及全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撤销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编制城市地名规划,组织地名调查,发布全市标准地名,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八)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工作。 (九)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认定和宏观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十)拟定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社会工作政策和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全市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配合公安、国土资源、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临时性救助工作。 4.5.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1.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2.参与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
表2-1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2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3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4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是否准予资格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予以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送达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公示本辖区获得资格认定的企业名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5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6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7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 按照国家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8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国家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9
序号 |
9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社会团体存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10
序号 |
9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11
序号 |
9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12
序号 |
9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13
序号 |
9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进行非法集资,未办理变更手续,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等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进行非法集资,未办理变更手续,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等情形的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14
序号 |
9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等情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15
序号 |
9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16
序号 |
9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17
序号 |
9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18
序号 |
9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19
序号 |
9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20
序号 |
9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21
序号 |
9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22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收养登记证》送达当事人,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收养儿童出入境资料进行核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23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因受胁迫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向原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在明确受理机关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可撤销条件进行审核,受胁迫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相关问题声明书。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撤销婚姻登记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资料进行核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24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符合评、调残条件的除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及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人员作出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县(区)民政局报送的有关材料及时受理。 2.审查责任:对县(区)民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除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及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 4.送达责任:将《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25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26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督导社会团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进行年检的社会团体作出年检结论。 3.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发布社会团体年检结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27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督导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进行年检的社会团体作出年检结论。 3.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发布社会团体年检结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28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信息公开责任:通过检查,及时填报相应报表,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29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单位及干部职工进行随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存在的殡葬单位及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发布殡葬单位及个人违法违规情形和处置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响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30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
责任主体 |
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发现的涉嫌非法的社会团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批准责任:对立项审查处理事件,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公示)。 4.发布备案责任: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对立项审查处理事件进行解释及归档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
表2-31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
责任主体 |
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发现的涉嫌非法民办的非企业单位,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立项审查处理事件,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公示)。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对立项审查处理事件进行解释及归档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