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巩固社区减负“回头看”成果健全社区减负长效机制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2-06-22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10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2-06-22
- 发布日期:2022-06-22
- 文 号:攀民政〔2022〕6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民政局
关于巩固社区减负“回头看”成果
健全社区减负长效机制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县(区)民政局、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基层减负工作有关要求和《省委常委会点评2021年攀枝花市抓基层党建工作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要求,进一步巩固社区减负“回头看”清理成果,促进村(社区)减轻工作负担,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社区减负事项
市级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社区出具《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攀民政〔2021〕5号)中明确的20类事项(附件1)。社区出具证明原则上限定在《攀枝花市保留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2)7个事项范围内,并严格按照模板出具。
对于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要加强村(社区)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对出具的证明要留底备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制度的实施方案》(攀民政〔2021〕44号)的要求,健全社区准入制度;要严格按照《关于落实进一步严格规范村(社区)办公服务场所挂牌的通知》(攀民政〔2020〕115号)要求,规范社区挂牌,持续推动社区减负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社区减负政策宣传
(一)加强部门宣传。6月底前,市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社区减负政策宣传活动,将相关政策文件转发基层单位、企业和个人学习,加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的宣传,坚决杜绝层层加码、不依法依规办理的情况,确保减负工作执行到位,避免出现管理服务真空和工作断链,做到减负不减责。
(二)加强基层宣传。各县(区)要将社区减负政策纳入社区工作者培训内容,提升社区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各村(社区)要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再次学习社区减负相关政策,要将证明事项的“两张清单”在社区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并在办事窗口显著位置摆放,同时要在社区微信群、QQ群、公众号等转发,提升群众知晓度。
三、健全社区减负长效机制
(一)建立动态监测机制。6月底前每个县(区)至少选取2个居民较多、办件量大、反馈问题较多的村(社区)作为监测点,指导辖区内村(社区)持续做好减负工作,定期梳理统计相关事项监测情况,并于每季度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监测点减负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对监测点反映的具体问题和需求,属于个案的,社区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属于个别县(区)存在的,由县(区)专题研究解决;属于全市普遍存在的,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会商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
(二)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进一步畅通村(社区)减负工作问题反映渠道,以县(区)为单位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积极引导群众反映部门、企事业单位违反社区减负工作规定要求群众到村(社区)出具不合理证明、办理事项的情况,持续巩固村(社区)减负成果。
(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社区减负情况进行随机暗访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村(社区)负担的部门,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部门进行通报和约谈,由市委组织部纳入年度城乡基层治理考核;对推诿扯皮、坚决不改的,报送市委目标绩效办全市通报。
附件:1.攀枝花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攀枝花市保留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
攀枝花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
8 |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
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
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 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
14 |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
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
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7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附件2
攀枝花市保留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
序号 |
证明材料 |
证明 类别 |
用证单位 |
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
1 |
同意从事经营活动证明 |
企业 办事 |
市市场监管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申请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用于未取得不动产证的主体情况) |
|
2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证明 |
个人 办事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房屋买卖 |
|
3 |
门牌号变更证明 |
个人 办事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办理房产交易登记 |
|
4 |
近亲属关系证明 |
个人 办事 |
市人民法院 |
村(居)民委员会 |
证明当事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近亲属关系(户口本或结婚证可以证明关系的除外) |
|
5 |
社区推荐代理材料 |
个人 办事 |
市人民法院 |
村(居)民委员会 |
证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社区推荐代理的公民 |
|
6 |
经济困难证明 |
个人 办事 |
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市司法局和市(县、区)人民法院用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
|
7 |
指定监护人证明 |
个人 办事 |
市人民法院 |
村(居)民委员会 |
证明指定监护人情况 |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