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准予攀枝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12-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民政局
关于准予攀枝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华源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发起单位:
你们申请的“攀枝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攀枝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攀枝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公安机关授权机构刻制印章,到开户银行将验资账户变更为基本账户,并将法人和财务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攀枝花市民政局备案。
攀枝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后,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要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担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等社会责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社会组织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攀枝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
攀枝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在运行过程中,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如违背社会团体的社会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出现转移、套取、侵占、私分单位资产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复。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