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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攀枝花丝绸之路研究会)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4-2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攀枝花丝绸之路研究会:

本机关于2025114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3年年度检查立案调查。经查,截至2025113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3年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裁量标准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攀枝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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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姜雪   责任编辑: 张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