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向攀枝花市颐年养老服务中心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5-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民政局
关于向攀枝花市颐年养老服务中心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攀枝花市颐年养老服务中心未按照规定参加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根据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规定,本机关拟对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任何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53号4楼409室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视为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
本机关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12—3362251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53号
邮政编码:617000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