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向攀枝花市创新创业协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7-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民政局
关于向攀枝花市创新创业协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对攀枝花市创新创业协会未参加年度检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截止2025年1月13日,攀枝花市创新创业协会未按规定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年检。以上事实有《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部分社会组织限期补检的通知》《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公告》《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部分全市性社会组织限期完成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2023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公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裁量标准“经警告,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给予限期停止活动”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攀枝花市创新创业协会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规定,请攀枝花市创新创业协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送交本机关。
攀枝花市创新创业协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告。请攀枝花市创新创业协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机关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12—3362251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53号
邮政编码:617000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