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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向攀枝花市双双美容美发学校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1-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民政局

关于向攀枝花市双双美容美发学校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攀枝花市双双美容美发学校未按照规定参加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根据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从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规定,本机关拟对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者攀枝花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告。请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本机关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12—3362251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53

邮政编码:617000

 

                 

                                攀枝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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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高华   责任编辑: 吴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