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攀枝花市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攀枝花市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8-3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目前,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执行的文件为《攀枝花市物价局关于归并调整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攀价费〔2007〕106号)和《关于规范和调整公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7〕57号)。为进一步强化殡葬公益属性,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6〕1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对攀枝花市殡葬服务中心殡葬服务基础项目进行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分别草拟了《攀枝花市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攀枝花市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至9月30日。
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修改意见请反馈至邮箱:406165306@qq.com,联系人:罗辉,联系电话:0812-3335533;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标准修改意见请反馈至邮箱:934101441@qq.com,联系人:邓永,联系电话:0812-336231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攀枝花市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2.攀枝花市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26年8月31日
附件1
攀枝花市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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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服务内容 |
计量 单位 |
基准收费标准 (元) |
浮动比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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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遗体接运 |
遗体接运车从指定地点将遗体运至殡仪馆,包含遗体查验,遗体收殓(含卫生洁具袋)遗体运输、普通消毒(含遗体、车辆等消毒),遗体抬移等,不包含跨地级市运输遗体。 |
具·公里 |
6 |
上浮比例不超过20%,下浮比例不限 |
不区分车型,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往返10公里为起步价(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收),超出部分按每公里计价,单价浮动范围为基准价上浮20%以内,下浮不限。通过楼梯人工抬移遗体,2层以上每层可加收10元,33层(不含)以上不再加收,通过电梯抬移遗体不得加收。跨地级市的接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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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遗体存放 |
集中存放 |
指冷藏间以低温冷藏方式集中保存遗体,一般不超过3天。 |
具·小时 |
5 |
上浮比例不超过20%,下浮比例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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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间存放 |
指冷藏间以低温冷藏方式单独保存遗体,一般不超过3天。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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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遗体火化 |
指用火化机对遗体、遗骸、残肢等进行焚化,包含炕面防粘卫生垫、炉前告别、播放哀乐、遗体火化、骨灰装殓、骨灰盒(坛)保护绸、骨灰发放等。 |
具·次 |
720 |
上浮比例不超过20%,下浮比例不限 |
不区分火化炉型,残肢火化以公斤计量,每公斤收费17元,不得上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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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骨灰寄存 |
指临时或约定期限存放骨灰,一般不超过1年。 |
盒·年 |
150 |
上浮比例不超过20%,下浮比例不限 |
存放不足半年按半年收费,半年以上按1年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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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遗体告别 |
告别厅租用 |
殡仪馆提供的遗体吊唁服务,基本配置包含但不限于冰棺、桌椅、饮水机、空调、司仪台、音响、供桌、电子显示屏或横幅、绢花花圈,门头白纸花(绢花)等,遗体基础的面部消毒、清洁、口眼闭合、发型服饰整理等服务。 |
次 |
100平方米以上800元,100平方米以下400元 |
上浮比例不超过20%,下浮比例不限 |
遗体存放在告别厅,不再另外收取冷藏存放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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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灵厅租用 |
小时 |
100平方米以上60元,100平方米以下40元 |
租用以12小时为计价单位,不足12小时按照12小时收取。遗体存放在守灵厅,不再另外收取冷藏存放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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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遗体整容 |
指对遗体面部进行修面,并按照油彩妆的标准上妆程序,完成遗体面部妆容的化妆。 |
具·次 |
240 |
上浮比例不超过20%,下浮比例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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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遗体防腐 |
指使用药物浸泡、药剂注射、四腔灌注等方式对遗体进行防腐技术处理。 |
具·次 |
240 |
上浮比例不超过20%,下浮比例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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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态安葬 |
在火葬区,以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方式处置骨灰;在土葬改革区,以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方式处置遗体。 |
具·次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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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府举办的殡葬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 |
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供的、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提供的以格位一次性安葬骨灰的形式 |
格·年 |
格位使用费60元 维护管理费7元 |
上浮比例不超过20%,下浮比例不限 |
格位使用费为格位租用、建筑工料等相关费用,维护管理费为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发生的费用。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可以按照一个使用周期一次性收取,也可以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从安葬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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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基准加浮动定价机制,基准收
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各类殡葬服务机构具体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并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备后执行。收费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提前3个月报备,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附件2
攀枝花市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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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服务内容 |
计量 单位 |
参考收费标准 (元) |
浮动比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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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殊遗体收殓服务 |
指对符合腐败、发臭、传染病、有明显外伤(断裂、变形、残缺)、非正常死亡等情形的特殊遗体提供现场收殓服务。 |
元·具 |
600 |
上下浮比例不超过20% |
①以具、次为单位制定。 ②腐败、发臭、传染病等判断标准按照《遗体收殓运输卫生技术规范》(MZ·135-219)执行。 ③有断裂、变形、残缺、溺水等明显外伤的,以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为准,在公安机关无法出具证明情形时,以丧属确认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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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遗体缝合服务 |
指使用针线对遗体皮肤及表浅肌肉创口进行缝合。 |
元·厘米 |
30 |
上下浮比例不超过20% |
以伤口长度(厘米)为单位制定(不足1厘米,按1厘米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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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遗体更衣服务 |
指为遗体更换衣物、鞋、袜等,更衣过程中提供擦拭、清洁服务。不包含提供衣物等丧葬用品。 |
元·次 |
300 |
上下浮比例不超过20% |
①不区分类型,以次为单位制定。 ②丧葬用品(如寿衣、寿鞋)等不得与该项服务捆绑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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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协助尸检服务 |
应法医或丧属要求,在馆内指定地点提供协助尸检服务。包括解冻期间的遗体看护、尸检前期准备及尸检后遗体收整归位、场所消毒及废弃物处置等服务。 |
元·次 |
300 |
上下浮比例不超过20% |
不区分类型,以次为单位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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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需焚化服务 |
为医疗、公安等提供人体组织标本、胎儿、胎盘、残肢、病理性废物等火化处置。 |
元·公斤 |
17 |
上下浮比例不超过20% |
收费方式可按重量单次计价,也可按年一次性包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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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域外遗体接运服务 |
跨地级市的遗体接运。 |
元·公里 |
8 |
上下浮比例不超过20% |
①跨地级市的接运实行市场调节价,采取与丧属协商确定。 ②含高速过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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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骨灰送返服务 |
市内 |
为丧属提供骨灰送返至指定地点。 |
元·公里 |
6.5 |
上下浮比例不超过20% |
①不区分车型,含高速过路费。 ②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参照基础项目清单中遗体接运收费标准的90%执行。 ③跨地级市的接运实行市场调节价,采取与丧属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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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州) |
元·公里 |
8 |
上下浮比例不超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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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遗像制作 |
提供制作遗像服务。 |
元·次 |
60 |
上下浮比例不超过20% |
①标准:12寸(含相框),按次收费。 ②群众有特殊需求的,采取与丧属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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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仪主持服务 |
殡葬服务机构为告别仪式或者祭祀追思等提供司仪主持服务,包括策划组织、司仪主持服务内容。 |
元·次 |
200 |
上下浮比例不超过20% |
以次为单位制定。服务时长一般不低于1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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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白事管家服务 |
为丧属在殡仪馆治丧期间全程提供筹划、引导、协调等保障服务。 |
元·次 |
200 |
上下浮比例不超过20% |
以次为单位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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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礼仪服务 |
遗体到达殡仪馆或遗体火化完成后,殡仪馆服务人员将遗体或骨灰从起点迎接或礼送至指定地点,全程提供礼乐演奏。 |
元·次 |
680 |
上下浮比例不超过20% |
①以次为单位制定。服务时长一般不低于30分钟。 ②殡仪馆应当公示服务线路、服务人员、服务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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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丧葬用品 |
殡葬服务机构向丧属提供骨灰盒、火化棺、寿衣、鲜花等丧葬用品售卖服务,不得提供封建迷信,或与殡葬改革相违背的丧葬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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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丧葬用品实行进销差率管理,最高不超过30%(含税)。 ②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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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墓位使用 |
城镇公益性公墓、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提供的墓位收取的墓位使用费。 |
元·座 |
3000-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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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墓型分类制定。 ②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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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墓位维护管理 |
城镇公益性公墓、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 |
元·座·年 |
5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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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墓型分类制定。 ②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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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墓(格)材质更换 |
指在安葬服务结束后,提供对年久破旧的墓(格)位材质进行更换。日常维护、正常修补不属于墓位更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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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次为单位制定。 ②实行进销差率管理,最高不超过30%(含税)。 ③公墓机构应当公示墓(格)材质采购价、销售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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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墓(格)刻字描字 |
指在安葬服务结束后,应丧属要求,提供墓碑、墓体额外添字、减字、描色等服务。 |
元·字 |
5 |
上下浮比例不超过20% |
按增减字数、描色字数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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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村公益性墓地维护管理 |
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安葬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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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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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类殡葬服务机构具体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在参考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并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备后执行。收费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提前3个月报备,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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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