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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8-3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2〕9 号)文件,为贯彻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我市执行省上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即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提高200元,为每人每月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每人每月提高 300元,为每人每月1200元。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落实配套资金

  根据川民发〔2022〕9 号,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市(州)及扩权县适当补助。市级财政在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按照因素分配法对三区适当补助。对市儿童福利机构,在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全额予以保障。各县(区)财政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落实保障责任,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三、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孤儿数据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发放程序,对发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提高效率。要及时核定新增对象,及时核减超龄或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资金发放对象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情况一致,保证孤儿数据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

  孤儿基本生活费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扩大发放对象和发放范围,不得列支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县(区)民政部门在年底统计上报数据时,应以系统数据为依据统一上报市民政局,确保资金发放人数与系统保障人数一致。市民政局、财政局每年要对各县(区)民政局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估,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规范及时。

  附件: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

附件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经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养育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各地根据生活水平和财力情况,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中央和省财政不再补助。

  二、落实配套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负担。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到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孤儿数据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数据及时动态更新。孤儿基本生活费要严格专款专用,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要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估,严禁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和上报。

  四、执行时间

  2022年1月起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