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公示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1-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序号 |
证明 事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名称及条款) |
清理建议 |
理由 |
实施基本情况 |
备注(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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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受理量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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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批文(是否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否同意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资格申请) |
行政许可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保留 |
1.用以证明业务主管单位是否愿意作为该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2.用以证明社会组织在办理相关业务前是否已经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3.用以载明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的具体内容。 |
不定 |
登记机关 |
业务主管单位 |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2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行政许可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保留 |
用以证明社会组织住所的合法性 |
不定 |
登记机关 |
住所产权人 |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住所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住所 |
3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验资报告、理事会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注销清算报告) |
行政许可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保留 |
1.用以证明社会组织成立时有符合条件的资金以及资金来源 2.用以证明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任期经济责任。 3.用以证明社会组织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 |
不定 |
登记机关 |
会计师事务所 |
1.社会团体成立、注销、变更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换届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变更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换届 |
4 |
干部部门出具的领导干部兼职批准文件 |
行政许可 |
1.《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2.《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川组办〔2016〕25号 ) |
保留 |
用以证明干部部门已经同意该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 |
不定 |
登记机关 |
干部部门 |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换届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换届 |
5 |
民非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非必须、涉及执业许可的提供)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保留 |
用以证明社会组织取得了相应执业许可 |
不定 |
登记机关 |
执业许可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