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攀委办发〔2021〕5号)的通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养老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养老服务是指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攀枝花市人才新政七条》(攀委办发〔2017〕26号)中的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本人和配偶双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父母(以下简称“服务对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四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对象在攀枝花居住的,可享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由市民政局确定,主要包括:
(一)病患陪护及临时照料。
(二)健康管理服务。
(三)康复理疗。
(四)生活服务。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服务对象入住经攀枝花市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可享受入住养老机构服务政府补贴,按照服务对象与自行选择的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接受养老机构服务。
第四章 服务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标准。
每户每月2小时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方式为每月1次,由服务对象在市民政局确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商提供的内容范围内选择2小时以内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短的项目,服务对象可选择合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多个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期限3年,服务时间从市民政局指定服务商提供服务当月起计算。服务对象迁出攀枝花市或去世的,终止服务。
第七条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对象需经市民政局委托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093--2013)进行评估,按照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等级分级分类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2000元/人·月,养老机构收费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养老机构实际收费补助。
一类人才补助标准:
能力完好:1200元/人·月。轻度失能:1400元/人·月。中度失能: 1600元/人·月。重度失能:2000元/人·月。
二类人才补助标准:
能力完好:1000元/人·月。轻度失能:1200元/人·月。中度失能:1400元/人·月。重度失能:1600元/人·月。
三类人才补助标准:
能力完好:800元/人·月。轻度失能:1000元/人·月。中度失能:1200元/人·月。重度失能:1400元/人·月。
四类人才补助标准:
能力完好:600元/人·月。轻度失能:800元/人·月。中度失能:1000元/人·月。重度失能:1200元/人·月。
五类人才补助标准:
能力完好:400元/人·月。轻度失能:600元/人·月。中度失能:800元/人·月。重度失能:1000元/人·月。
六类人才补助标准:
能力完好:200元/人·月。轻度失能:400元/人·月。中度失能:600元/人·月。重度失能:800元/人·月。
第八条 入住时间计算。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从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给予补贴之日起算,30个日历天为1个月,12个月为1年。入住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补助资金按1个月标准补助除以30天再乘以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资格认定。《攀枝花人才新政七条》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发文。根据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确定服务对象。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本人和配偶双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父母在攀枝花居住的,可享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本人和配偶双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父母入住由市民政局提供的经攀枝花市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可享受入住养老机构服务政府补贴。
第六章 申请流程和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流程。市民政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名单,确定符合条件服务对象并发放申请审批表,服务对象填报后交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对服务对象从批准次月起给予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待遇。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服务对象申请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层次人才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二)服务对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第七章 服务和补贴方式
第十四条 服务。服务对象申请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由市民政局招标采购的养老企业或社会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对象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由服务对象与自行选择的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后由养老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通过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服务工时按月消费计算,不能提前使用,可累计使用。
第十六条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由服务对象自行选择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由服务对象与养老机构自行协商。入住补贴在服务对象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后直接补助给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在服务对象入住收费时直接减免补助部分费用。
第八章 服务实体
第十七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由市民政局确定服务机构(组织)提供,服务机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服务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有居家养老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四)具有与全服务流程相配套的实时动态信息化技术管理平台与服务手段,配合做好与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间的共享对接、数据维护、信息采集、对象回访等质量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六类高层次人才享受入住补贴的养老机构必须是经攀枝花市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
第九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及监管经费由市民政局按照服务对象申请核准人数进行测算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季度与服务机构(组织)结算,所需经费按照人才新政中高层次人才经费保障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机构(组织)应及时录入并准确上传接受服务的对象和服务项目。服务机构(组织)每月底生成提供服务的汇总结算报表,加盖财务公章后于次月5日前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丧失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和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实施监督,对承办单位实行协议化管理,定期对各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商和养老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承接服务机构(组织)和相关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追缴补助资金。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服务机构(组织)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组织)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服务费用的,在返还已骗取金额同时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攀枝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