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6-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发民〔2016〕141号),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全面提升民政管理服务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民政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未来五年,我市要实现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城市建设取得新进展,民生保障得到新加强,生态建设取得新成效,改革开放实现新突破,民主政治建设迈出新步伐,民政事业面临着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对民政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依法行政,增强民政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推进民政系统创新理念和方法,优化民政管理和服务,防范民政风险和事故;有利于实现民政部门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民政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水平。因此,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更好发挥标准化兜底保障和引领提升双重作用,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促进改革、加强管理、健全体系、提升服务”的基本思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建设方面的方针、法规、政策、标准和制度,积极学习借鉴省内外标准化工作先进经验,科学总结民政管理和服务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出、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我市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步伐。通过推行民政标准化,带动技术、管理和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为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以民为本,服务发展。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理念,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升民政工作质量,以民政服务对象满意程度检验标准化建设成效。
2.部门主导,协同合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及民政范围社会管理与服务机构的主体作用,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新格局。
3.统筹规划,分步推进。把握标准化工作规律,统筹安排民政范围各类标准布局与优先次序,加快社会关注度高、民生急需领域标准研制。根据民政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坚持试点先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推进标准化工作,不断积累和丰富经验。推进试点示范,通过点上提升、面上推广,发挥试点单位的示范效应,引领和带动全市民政系统标准化工作发展。
4.科学专业,务求实效。遵循标准化工作基本规律,强化标准化与科技互动支撑,提高标准文本质量,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与成果推广,确保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三)发展目标
建立健全适应我市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完善民政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提高民政标准制定的数量和质量,深入贯彻实施各项标准,实现各项民政工作有标准可依,按标准办事,依标准考核,让标准成为民政工作的“硬约束”,推动全市民政事业向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转型发展。到2020年实现我市民政业务管理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民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民政窗口单位和基层民政经办机构普遍实行服务标准化,民政服务对象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探索建立民政标准体系
1.编制民政标准体系框架。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要按业务领域,初步建立我市民政领域业务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完善各项标准的子体系。局属各单位要按照业务范围,建立突出部门特色的一级标准体系和二级标准体系框架。
2.加强重点领域地方标准研制。梳理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重点围绕我市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婚姻登记服务、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公共地名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领域和民政业务,开展适用于本区域的地方标准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标准研制。
(二)逐步建立民政标准实施体系
1.开展等级评定。按照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殡仪服务机构等民政所辖范围内“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开展等级划分与分类评定申报工作,提高各类民政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2.开展示范建设。按照“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县(区)和单位启动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建立本地区本单位民政标准体系,探索民政范围标准化建设的实现方式、运行规律与体制机制,逐步在民政领域形成一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和机构,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升华总结,推进我市民政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
(三)强化民政标准宣传贯彻实施
1.广泛宣传民政标准。根据执行标准的实际需求,采取新闻媒体报道、召开会议、组织讲座、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加强标准化理念推广与民政标准知识普及,营造推行民政标准化的良好氛围。根据社会需求与民政工作重点,策划组织重要民政标准的宣传贯彻,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支持和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
2.加强标准执行与评估检查。加强成果转化,鼓励基础较好的县(区)与单位率先在民政管理和服务领域采用新出台的标准,及时总结和推广标准实施成果,扩大民政标准化的社会影响力。将标准执行情况与相关激励机制挂钩,加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民政系统和民政事业单位、社区工作机构及社会组织的执行力度。建立标准实施监督体系,通过质量检测、专家评估、现场检查等方式,定期对重点领域、关键部位、主要设施的标准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将群众满意度纳入评估指标体系,促进标准实施与民政工作质量同步提升。
(四)加强民政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围绕民政标准化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任用、激励等环节,建立健全有利于民政标准化人才施展才能的保障机制。通过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经验交流、现场观摩、顶岗实习、在职教育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培养和造就一批“既懂民政业务,又懂标准化工作”的复合型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民政标准化理论研究与关键技术攻关,为民政标准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标准化建设是关系民政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民政各业务领域。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职责,配备相对固定的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标准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建立标准化工作绩效考评机制,要将民政标准化工作纳入各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予以重点部署、重点安排。
(二)健全工作机制
明确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制定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安排部署落实标准化工作;落实责任,局分管领导是分管领域内的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人;各业务科室负责做好相关业务指导,要定期研究标准化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局人事科负责标准化建设工作统筹协调,主动加强与质监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民政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力度,共同探索建立民政标准化成果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多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机制。
(三)加大资金投入
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予以重点安排和部署。可以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福利及相关公益事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保障标准化工作的推动和落实。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自筹经费参与民政标准研制,探索建立多元投入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