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起草说明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11-0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2022年7月,民政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发布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2〕89号),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低限为680元/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低限为48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为884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为624元/月,从2022年7月起执行。我市现行标准低限分别为630元/月、440元/月、820元/月、600元/月,城乡居民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均低于现行全省标准。
按照《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9〕88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关于“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不再区分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统一为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现行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每年调整一次”等规定,我市城乡居民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均需进行调整。
根据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综合考虑我市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年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建议将2022年全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低限调整为700元/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低限调整为50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调整为91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调整650元/月,较我市现行标准分别增加70元、60元、90元、50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22年7月起执行。调整方案征求了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攀枝花国调队等有关单位意见,均已达成一致意见。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攀枝花国调队联合发布实施。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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