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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金监管 防范养老风险——攀枝花市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3-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 攀枝花市民政局联合市金融工作局印发了《攀枝花市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预收费管理、预收会员费管理、预收质押金管理、存管账户管理、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的管理,加强了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

   《暂行办法》所指养老机构预收资金,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前预先收取的资金,包括预收服务费和质押金。预收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在当月服务费之外,向其服务对象预先收取的用于未来逐月抵扣服务费的资金。预收质押金是指养老机构与其服务对象经协商议定,在服务费之外预先收取的具有质押或担保性质的押金、保证金、备用金等资金。 

   《暂行办法》鼓励养老机构按月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养老机构最多不得预收超过12个月的服务费。预收的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仅限用于按月冲抵服务对象应付的服务费。

   《暂行办法》明确,养老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预交资金。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不得推销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以及“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等。要求养老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预收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资金全部进入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按照养老服务提供进度,申请资金拨付到自有资金账户。   

   《暂行办法》指出,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打着销售虚构的老年公寓、养老山庄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首先要符合四个条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已投入运营。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同时还要遵守六项规定: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暂行办法》强调,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暂行办法》要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会员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禁止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或未按规定采取第三方存管方式管理预收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责令整改;对养老机构违规使用存管账户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限期追回相关资金;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涉及监  -管的对象为全市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攀枝花市在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监管方面的政策空白,紧扣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主题,明确了养老资金监管的若干惩戒措施,可操作性强,是四川省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方面的专项政策文件,对于有效防范和化解养老诈骗、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有着重要的意义。 

      政策文件:http://mzj.panzhihua.gov.cn/zwgk/zcfg/zcwj/44086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