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明确市级社会团体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2-23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04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5-07-22
  • 发布日期:2015-07-28
  • 文  号:攀民政〔2015〕111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民政局: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改进社会团体审批事项的要求,依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告》,现将市级社会团体有关审批事项进行明确,并在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事项如下:

  一、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市民政局不再受理“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当前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要求是:全市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有关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申请筹备审批事项

  按照《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承接国发﹝2015﹞11 号等文件下放我省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审改〔2015〕1 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申请筹备审批事项的通知》(川民发〔2015〕77 号)要求,取消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申请筹备审批环节。

  三、关于社会团体会费事项

  按照《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14〕134 号)要求,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当前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要求是: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二)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三)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 2/3 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四)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五)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六)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七)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要求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各县(区)民政局对改进社会团体行政审批工作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反映。我局将根据上级相关工作精神,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有关后续服务管理措施。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15年7月22日

相关链接:关于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明确市级社会团体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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