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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具体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1.第五条第一款;

2. 第六条。

1.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申请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六)两人以上且具备法人条件。

四、办理材料

以下材料均为原件: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法人登记申请表;

(二)发起人(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备案表;

(三)验资报告及资金捐赠承诺书、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五)章程核准表、章程、成立基层党组织承诺书;

(六)选举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纪要;

(七)监事、从业人员花名册。

五、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53

0812-3362251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500-1830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结。

九、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电话:0812-3362251

投诉监督电话:0812-3333798

十、资料下载链接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transition/ywTransToDetail?areaCode=510400000000&itemCode=511A0045000026-510400000000-000-115103000083202873-1-00&taskType=1&deptCode=115103000083202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