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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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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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十五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三、申请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变更类别和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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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类别 |
办理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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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办非企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 |
(一)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表;(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三)章程、章程核准表;(四)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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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变更 |
(一)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表;(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三)章程、章程核准表;(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五)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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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
(一)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申请表、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四)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五)社团法定代表人申明;(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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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资金变更 |
(一)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表;(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三)章程、章程核准表;(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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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
(一)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表;(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三)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四)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五)章程、章程核准表;(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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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 |
(一)核准申请书;(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三)章程、章程核准表。 |
五、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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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办理地点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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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民政局 |
攀枝花市民政局临江路53号 |
0812-3362251 |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5:00-18:30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结。
九、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电话:0812-3362251
投诉监督电话:0812-3333798
十、资料下载链接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transition/ywTransToDetail?areaCode=510400000000&itemCode=511A0045000047-510400000000-000-115103000083202873-1-00&taskType=1&deptCode=115103000083202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