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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具体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申请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变更类别和办理材料

序号

变更类别

办理材料(原件)

1

民办非企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

(一)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表;(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三)章程、章程核准表;(四)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变更

(一)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表;(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三)章程、章程核准表;(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五)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一)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申请表、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四)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五)社团法定代表人申明;(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资金变更

(一)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表;(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三)章程、章程核准表;(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一)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表;(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三)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四)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五)章程、章程核准表;(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

(一)核准申请书;(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三)章程、章程核准表。

五、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临江路53

0812-3362251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500-1830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结。

九、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电话:0812-3362251

投诉监督电话:0812-3333798

十、资料下载链接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transition/ywTransToDetail?areaCode=510400000000&itemCode=511A0045000047-510400000000-000-115103000083202873-1-00&taskType=1&deptCode=115103000083202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