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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具体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1.第五条第一款;

2. 第六条。

1.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注销决议;

(二)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办理材料

以下材料均为原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法人注销申请表;

(二)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四)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五)债权债务公告、债权债务和剩余资产处理报告书;

(六)清税证明、销户证明、印证销毁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53

0812-3362251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500-1830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结。

九、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电话:0812-3362251

投诉监督电话:0812-3333798

十、资料下载链接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transition/ywTransToDetail?areaCode=510400000000&itemCode=511A0045000028-510400000000-000-115103000083202873-1-00&taskType=1&deptCode=115103000083202873